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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标准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1-29 15:31:38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2.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取得授权专利1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15项以上;

3.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4.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5.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7.具有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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