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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哪些?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7-04 15:03:38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含辖区内的临时住户),凡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理的,每户每月5.00元;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垃圾清扫保洁的,每户每月3.00元,由居民缴纳。

(二)城市规划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实有人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00元,由单位负责缴纳。

(三)城市规划区内有关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本条内各项不得重复收取):

1.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按餐厅和操作间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0元;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等按实有床位的50%每天每床1.00元,由经营者缴纳。

2.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营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0.30元;1001-300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0.20元;300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0.05元,由经营者缴纳。

3.经营性门市,按自然间每月每间20.00元,二楼及二楼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征收,由经营者缴纳。经营性门市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本数)的按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标准征收。

4.各类固定摊点和流动摊点,按每天每平方米0.30元由经营户缴纳。集贸市场、单位管理的停车场和主次干道单位门前(以路沿石为界),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由业主或经营者缴纳。

(四)营运车辆:出租车每车每月2.00元;20座(含20座)以下客车每车每月10.00元;20座以上客车每车每月20.00元;货车按吨位每月每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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