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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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30 16:59:34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201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根据滕价发〔2017〕33号文规定,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准调整为1.7元/立方米,以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按实际取水量计征。去年对市政府对污水处理费进行了调整,一污执行1.367元/方,二污执行1.282元/方,三污执行1.267元/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