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009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羊庄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2023年07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7月30日
- 标 题: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羊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羊庄镇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羊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羊庄镇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党总支、村,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羊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羊庄镇地震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羊庄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羊庄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羊庄镇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枣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滕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羊庄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羊庄镇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1 镇减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镇减灾委员会组成
镇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减灾委)为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信息岗:主要负责统筹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方面舆情信息。组织全镇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组织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新闻工作。
(2)应急管理岗: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和两级市下拨、镇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监测预警预报,跟踪监视、分析研判地震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配合滕州市气象局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承担镇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3)财政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向中央、省和两级市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照财政所、应急办会商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4)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应急管理、生产安全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5)教育学区:指导协调受灾党总支、村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6)派出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开展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
(7)自然资源所: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预警预报、群策群防、工程治理;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8)交管所:负责组织抢修管养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
(9)水务工作岗:组织指导编制十字河、羊庄河和羊山水库、沈井水库、洪村水库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十字河、羊庄河和羊山水库、沈井水库、洪村水库调度工作;负责镇域排水防涝、农村防汛宣传教育。
(10)农业农村岗: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牧业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11)林业岗: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预警、风险调查、隐患排查防治等工作。
(12)生态环保岗:负责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3)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配合参与市政设施恢复重建和口袋公园、广场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14)统计工作岗: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15)规划建设岗:协助受灾村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参与制定镇域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燃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
(16)卫生健康岗、卫生院: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开展应对灾害自救互助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
(17)武装部: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镇政府和派出所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8)三产服务岗:负责自然灾害紧急状况下生活物资相关保障,并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19)羊庄慈善分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救助工作。
2.2 镇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镇减灾委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为镇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镇减灾委确定的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承担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导党总支、村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评估、联络员等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或内部情况;承办镇减灾委对外联络、协调、文件运转、文书归档等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应对一般以上(包含本级,下同)自然灾害时,镇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涉灾单位人员,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联合办公。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镇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时向镇减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党总支、村或相关部门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管所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镇应急办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文件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政府和滕州市应急局报告;滕州市应急局接到镇应急办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滕州市政府和枣庄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镇应急办应立即核实并第一时间上报镇党委政府,同时上报滕州市应急局,滕州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滕州市委、市政府、枣庄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4.1.2 在灾情稳定前,镇应急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3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镇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会商水务工作岗、农业农村岗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准确、客观、科学核定灾害损失。
4.2.1 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多渠道收集灾情信息,信息收集时要把握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计划性和预见性。确保及时报送真实的灾情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救灾救助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4.2.2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
4.2.3 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或0.015万户以上,0.1万间或0.0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或7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镇减灾委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村级开展救灾工作。
(3)镇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需要,镇减灾委办公室会商财政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卫生健康岗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或0.03万户以上,0.3万间或0.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6%以上、1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镇减灾委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镇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滕州财政所、滕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财政所、应急办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镇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卫生健康岗、卫生院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镇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村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5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镇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镇减灾委协助滕州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委组织会商,镇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村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镇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镇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镇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镇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镇政府或财政所、应急办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财政局所、应急办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办会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宣传信息岗组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卫生健康岗、卫生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镇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羊庄慈善分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2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40万人以上。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镇减灾委报告,镇减灾委向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镇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镇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镇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政府或镇减灾委组织会商,镇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村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镇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镇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镇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镇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镇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滕州市政府或滕州财政所、滕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财政所、应急办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镇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镇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武装部根据镇有关部门和村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宣传信息岗组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农业农村岗、三产服务岗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规划建设岗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加固、重建、维修等工作。水务工作岗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应急供水工作。卫生健康岗、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镇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羊庄慈善分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镇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镇减灾委组织受灾村、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镇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村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受灾党总支、村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财政所、应急办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村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应急办、财政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受灾村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镇减灾委办公室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镇政府承担灾害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镇政府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应急办、财政所逐级上报申请。
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救助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镇应急办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镇应急办加强与镇民政科、乡村振兴岗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财政所、农业农村岗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所确保粮食供应。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经济补偿作用。
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各党总支、村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镇应急办收到受灾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由财政所审核后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滕州市应急管理局。规划建设岗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由国务院或省、枣庄市、滕州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1 资金保障
7.1.1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镇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滕州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镇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所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3 优化提升镇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镇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村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1.4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2.2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2.3 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本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充分发挥灾害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
7.2.4 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3.1 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大力加强涉灾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育和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3.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灾害信息员管理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3.3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镇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3.4 镇政府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
7.4.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4.2 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村村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镇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羊庄慈善分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镇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4.3 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7.4.4 组织开展对村级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镇减灾委办公室协同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制定,报镇减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镇应急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羊庄镇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就自爱“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新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注重实用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滕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羊庄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本镇地震工作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村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
2.1.1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羊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指挥长,镇全体领导干部担任副指挥长,武装部、派出所、党政办公室、应急管理岗、教育学区、经济发展岗、财政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自然资源所、规划建设岗、道路建设岗、交管所、水务工作岗、农业农村岗、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文旅科体岗、卫生健康岗、卫生院、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城管执法岗、生态环保岗、消防工作站、粮所、林业岗、供电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党总支书记为成员。
2.1.2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枣庄、滕州两级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民兵实施先期应急救援,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论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灾时管控、社会治安、征用设备设施等措施,请求滕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做好有关地震应急准备、信息收集与报送、先期处置等工作。
2.1.3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武装部、应急管理岗、消防工作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指导各村开展抗震救灾宣传与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承办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文件等,起草相关简报,配合滕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信息发布。
各村要根据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各村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Ⅰ级响应,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省、枣庄市、滕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Ⅱ级响应,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枣庄市、滕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Ⅲ级响应,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枣庄市、滕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Ⅳ级响应,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滕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镇辖区内发生地震灾害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震情、灾情向羊庄镇政府、滕州市应急管理局、滕州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市地震监测中心)报告,请求滕州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市地震监测中心)对地震进行精确测定和余震预测,同时及时将监测意见上报滕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派出由指挥领导带领的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与灾区村共同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调派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特殊情况下,视灾情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配合滕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的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警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采用起重、支援、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各村按照就近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群众疏散转移方案,明确疏散转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转移后及时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逐级上报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妥善解决安置人员的饮食起居。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配合滕州市城乡水务局、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滕州市应急管理局、滕州市卫生健康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等部门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1)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2)在地震应急过程中紧急调集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与纠纷。
(3)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尽快进行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1)地震应急结束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指导受灾村及时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并向滕州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迅即开展恢复重建工作,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根据灾害评估调查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部门要协助滕州市应急管理局、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滕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滕州市农业农村局、滕州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镇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村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
各电信运营企业(移动、电信、联通、铁塔)加强通信保障系统的维护,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宣传信息岗、广播站应加强应急广播电视保障系统的建设维护,提升应急信息传播能力。
(1)民兵应急队伍。民兵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要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2)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志愿者及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人员在擅长的领域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3)应急队伍调动。一般以公安、医疗卫生等应急队伍为主体进行先期处置,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后续处置。
镇政府结合实际,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利用现有的学校操场以及其他空地,按照标准要求规划、建设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可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等场所以及经营性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指定或建立以及临时避难场所的征用工作,由镇政府确定。
宣传信息岗、应急管理岗、科委科协岗、教育学区、文旅岗等部门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本镇境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镇政府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向枣庄市应急管理局、枣庄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枣庄市地震监测中心)报告请求支援。
当本镇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滕州市应急管理局。
滕州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滕州市政府、枣庄市应急管理局、枣庄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枣庄市地震监测中心),并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镇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作。
镇政府应当组织宣传信息岗、派出所、应急管理岗等相关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与本镇相邻的镇街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影响本镇,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镇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本预案由镇应急办制定,报镇减灾委员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镇应急办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