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002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羊庄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1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10日
  • 标  题: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禁止铁路沿线保护区内烧荒点火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禁止铁路沿线保护区内烧荒点火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净化铁路沿线治安环境,减少外部环境隐患影响,切实保障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羊庄镇人民政府决定,自2023年2月9日起至3月8日,开展禁止铁路沿线烧荒点火专项整治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对违规烧荒者,《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等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和树木,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和树木,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四、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种植、挖坑取土、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影响路基稳定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清理。
    五、护路办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六、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爱路护路,积极同破坏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举报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各级公安机关予以保护,并视情节给予奖励。

羊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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