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423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羊庄镇
- 成文时间:2019年05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05月15日
- 标 题: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业补贴政策,促进我镇粮食生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和保护耕地、提升耕地地力。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管理发放工作,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9〕2号)和枣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枣农字〔2019〕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办事处、村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周密部署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如期、准确完成分区域、分农户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一是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通过标语和微信群、村广播等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种粮农民了解、掌握2019年度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的政策、办法及责任。二是进一步提高种粮面积核实的准确性。种粮面积基本确定后,办事处、村要重点比对分析近3年种粮面积的上报情况,重点分析排查面积增减的原因,并层层报告。
二、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我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小麦种植面积为依据,补贴对象为全市种粮(小麦)的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小麦种植面积核定中,进一步明确办事处党总支为第一责任主体、包村干部为第一责任人、村主要干部(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为直接责任人的原则,把自报告、核实、公示、发放等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坚决防止工作简单化、形式化。补贴发放的流程及职责具体如下:
(一)农民自报告。办事处、村要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报告小麦种植面积。要加强政策宣传,统筹考虑外出务工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规定时限,切实做到应报尽报,减少漏报现象。未及时全面发动群众造成大面积漏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种粮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报告面积负责,规定时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漏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农户虚报面积的,经核实后要扣除虚报面积,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二)村初核。村委会负责对村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小麦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地块位置、实际种植面积等,可采取直接丈量核实和参照核实的办法。上年度群众信访等对小麦核实面积有异议的村及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农户,必须采用实地丈量核实的办法。核实无误后,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镇政府。
(三)镇政府审核。镇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核实的各类表格、影像资料等要妥善保存。镇政府对补贴对象、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镇村两级公示。严格落实“两级公示”制度,公示责任主体为镇政府。由镇政府到各村醒目位置公示分户小麦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镇驻地公示各村小麦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镇政府核查。镇政府负责收集、保存两级公示影像资料,并于公示结束后报市经管局审查备案。公示无误后,负责将农户补贴信息录入齐鲁惠民“一本通”系统。
(五)汇总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书记、主任、会计在《2019年小麦种植面积核定情况表》签字,盖村委会公章,再由各办事处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并加盖办事处公章。确认无误后上报镇政府。镇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19年4月5日前上报市经管局,同时通过财政系统上报电子数据,纸质版数据必须与财政系统中的数据一致。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农民种植粮食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提升耕地地力、推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实施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涉及面广、惠及农民众多,责任重大。镇政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财政、经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为加强群众监督,镇政府设立2019年度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明确专人负责接待群众信访,及时妥善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强化补贴管理发放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信访问题较多的村。对政策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要进行约谈、批评和通报,严肃问责。要加强与纪委监委、检察等部门的协调,及时查处虚报面积、私立户头、村干部代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羊庄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