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07000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羊庄镇
- 成文时间:2018年06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06月01日
- 标 题: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规定
- 效力状态:有效
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规定
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农业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1、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设立村级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村级资金实行了集中监管,包括村现金和银行存款,进入村级资金监管财产的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和平调或者挪用。
2、村级分别设立会计和现金出纳岗位,针对财会工作具有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连续性的特点,村会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依据《滕州市关于实行村居(社区)会计聘任制管理的暂行办法》,村会计实行镇聘村用。为减少村干部职数和村级开支,提倡村计生专职主任兼任村现金出纳。村级所有资金管理都有现金出纳负责,村书记、主任不得直接参与村级资金的管理。
3、村级收入、代管资金支取、财务支出,村级民主理财,村级报账等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羊庄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项目管理
1、村建设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后,按下列规定确定项目承建人或施工方:
①总价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建设项目,可按简易程序进行,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也可村(居)集体自行组织施工;
②3万元以上、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要进入镇农村产权交易所集中交易;
③市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标准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市建工程招标程序确定承建人。
2、村按工程进度预付建设资金,工程款直达承建公司账户,凭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记入在建工程科目。不得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到项目经理个人账户或用个人出具的领款单入账,个人承建的小型维修工程除外。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前,村预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得超过项目中标价的85%。
3、项目建设完工后,代理服务中心要组织村民委员会、项目承建单位和相关部门参加,纪检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进行建设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采用规范统一格式,工程分部分项验收。验收组长签署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次意见,参加验收的人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名同意。
4、建设方与承建人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办理工程财务决算,纪检监督委员会参加并在决算报告上签字认可。财务决算报告按规范统一的样式填写,根据竣工验收报告所载明的工程量及建设合同约定结算。
5、村自行组织施工的建设项目凭原材料购买发票、村民误工工资表等单据报账。不得用水泥发票、柴汽油票等与实际支出事项不符,或者金额不符的票据抵消报账。发包建设项目凭项目建设中标通知书、建设发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工程建设发票等财务资料及单据报账。
6、工程完工后不及时组织验收和财务决算,拖欠时间达到半年以上、影响财务核算的村,对该村实行适当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村级资金准进不出、财政配套项目资金暂缓拨付等惩罚性措施,直至整改到位后解除。
三、经济合同管理
1、村集体企业、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农村大宗商品采购及工程建设都必须签订合同。镇农村产权交易所要加强村级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
2、村资产、资源发包等合同确定的收入,要根据标的的自身价值合理确定,经“四议两公开”通过后,依法公开发包。
3、村级发包、项目建设等合同应在镇农村产权交易所签订,由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中标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参与,按照规范性合同样式撰写,一式三份,双方签署,镇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鉴证,三方各执一份。
四、审计监督
1、镇经管站要依照农业部、省、市文件规定,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和监督,定期搞好日常审计、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村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镇经管站有权责成村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上报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村干部和会计人员离职,要由镇经管、审计等部门联合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财务行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定》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村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和结果应报送镇党委、政府备案,审计具结后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
3、每年3月底前,镇政府要组织经管、审计人员对上一年度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验收。验收合格的,财务资料存档管理;审计验收不合格的,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理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4、镇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村财务日常审计,对所有原始凭证逐张逐项进行审计,合格后加盖镇代理服务中心财务审验章,再予以入账处理。
五、责任追究
1、村书记、主任责任追究:
①村书记、主任为“三资”管理主要负责人,对“三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镇政府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②对村私设账外账、漏报、匿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对村级收入一周以上不交镇代理服务中心的,除给予村书记、主任警示谈话和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③对当月不按时报账的村,对村书记、主任通报批评,扣发村书记、主任当月工资,村级资金停止拨付;连续两个月未报账的,取消村级评先树优资格,由镇纪委介入全面审计,发现问题追究村书记、主任责任,问题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村会计责任追究:
①村会计为村“三资”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三资”管理制度。
②村会计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镇代理服务中心,发现一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给予村会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工资;发现第二笔收入未按时上交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给予村会计停职检查。
③村会计每月必须按时报账,按时进行财务公开,每拖报一个月或未及时公开,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拖报二个月或未及时公开,除扣发当月工资,给予村会计停职检查;连续拖报三个月或未及时公开,对村会计予以解聘。造成财务混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镇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责任追究:
镇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负责村级账务处理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违规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①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法规处理业务的;
②受理村级审核程序、审批手续(签章)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③受理不合法或跨期经济业务凭据的。
六、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镇长为副组长,纪委、经管、审计、财政、司法、民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农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分管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村要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管好用活集体“三资”,把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此前镇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羊庄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