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2553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羊庄镇
  • 成文时间:2017年11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7年11月30日
  • 标  题: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稽核认证工作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稽核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村,镇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效防止虚报、冒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等问题,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滕州市关于开展2017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稽核认证工作的通知》(滕人社发[2017]10号)及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欺诈冒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专项清查活动的通知》规定,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时间

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稽核方法

本次稽核以村为单位集中进行。根据2017年3月份待遇发放明细,对全镇89个村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同时做好对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稽核,严查挤占、挪用居民养老保险费行为。稽核结果汇总后,报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居民养老保险科。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稽核工作小组,对全市各镇街稽核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三、稽核方式

入村稽核时,镇将按照稽核时间表的安排,提前通知相应的办事处、村做好稽核准备工作,被稽核村也要利用喇叭、张贴稽核通知等方式,告知被稽核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村参加集中认证工作。

在稽核时,对不同人员情况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认证:

(一)在本村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养老保险金银行卡(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村委会进行认证。

(二)临时外出不能按时参加认证的,需在6月底前到镇人社所认证;外出务工人员确定不能在6月底前参加认证的,可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担保并签字、盖章,视为认证,如情况不符的由村干部承担责任。

(三)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需按照要求寄回照片(本人手持当天国内主流报纸报刊、照片要清晰,能够看清报纸日期)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到市人社局网站下载《滕州市居民养老保险异地居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由居住地社保机构协助认证后,寄回所属人社所即可视为认证。对居住地不确定又无法联系的人员,一律按照未认证处理,报市社保处暂停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认证后再恢复待遇。

(四)对卧病不起、重残、高龄等特殊群体无法到现场认证的,可由村委会证明,由镇人社所工作人员上门认证。

(五)对拒不参加认证或认证资料不全的,按照未认证处理,自当月起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待审查合格后予以续发。

同时,做好三类人群的核查工作。一是对欠费及重复参保人员的核查。对已年满60周岁,但因欠费或重复参保等原因未能待遇审批的人员,镇人社所要逐个核对落实,属于欠费的,要及时督促参保人员及时补缴欠费,尽早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属于重复参保的,要核实参保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如果已经按月领取退休金,通知参保人员尽快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如果参保人员未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只是工作期间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那么通知参保人员尽早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减员手续,以便能够顺利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二是养老金及一次性支付失败人员的核查。对于3月份养老金发放失败人员,镇人社所根据人员信息,通知参保人员及时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同时,在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并正确录入继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发银行类别以及银行账号信息,提高发放成功率。三是待遇暂停人员的核查。借本次稽核的有利时机,镇人社所要认真核对暂停发放人员情况。属于之前未稽核的,本次稽核认证后及时恢复并补发待遇;属于重复享受养老金的,需追回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并及时注销参保登记;属于之前政策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现在满足条件的,通知暂停人员重新填写《参保登记表》,及时上报市居民养老保险科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月发放养老金。

四、工作要求

本次稽核认证工作是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第一次全面、系统的稽核认证工作,对维护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等有着重要意义,各办事处、村和镇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严密组织,确保本次稽核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镇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此项工作扎实推进。镇人社所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镇派出所、民政等部门要搞好沟通协调,各办事处、村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各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切实组织实施好此次稽核工作,使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严防虚报、冒领和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行为的发生。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按照省市工作要求,镇将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规范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一是各村应及时掌握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生存状况,参保人员死亡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死亡情况上报到镇人社所。按照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相关人员应在30日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超出30日的不再发放丧葬补助费。二是镇人社所将村上报的死亡信息及从派出所、民政等部门获得的相关信息汇总初审后,在每月10日前将核实后的稽核信息上报到市社保处居民养老保险科。三是市社保处居民养老保险科及时收集汇总各镇街上报的稽核信息,严格审核后,在每月15日前核减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及时停发相关人员的养老金,终止养老待遇关系。

(三)严肃纪律,依法追责。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各党总支、村和镇相关部门务必严肃政策、严把标准、严格责任,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养老保险金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0-2018 Teng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鲁ICP备1201462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810032
主办:滕州市大数据中心 Tel:0632-5888998 E-mail:tzxxh638@zz.shandong.cn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鲁公网安备 37048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