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1376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南沙河镇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4月18日
  • 标  题:南沙河镇转发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2024年度全市禁种铲毒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南沙河镇转发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2024年度全市禁种铲毒的通告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2024年度全市禁种铲毒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山东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公安机关将按照《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500至1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踏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确保4月30日前彻底铲除干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凡有关区(市)、乡镇(街道)未认真履行禁种铲毒职责,5月1日后被国家禁毒办或省禁毒办暗访踏查、无人机航测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达到重点整治标准的,省禁毒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分级分类重点整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枣庄市公安局    

枣庄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   

枣庄市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各 地  报  警  电话:110

枣庄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632-3658283

滕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0632-5545549

薛城分局禁毒大队:0632-7623296

山亭分局禁毒大队:0632-8864305

市中分局禁毒大队:0632-3657577

峄城分局禁毒大队:0632-5074937

台儿庄分局禁毒大队:0632-6705045

高新区分局:0632-7523531

枣西分局:0632-50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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