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13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南沙河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时间:2021年11月0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1月04日
- 标 题:南沙河镇转载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地禁火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南沙河镇转载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地禁火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禁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止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
(六)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反以上禁止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器材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森林防火区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同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安部门电话:110
市消防救援大队电话:119
市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电话:5513256
市森防指办公室电话:5960076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