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0444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龙阳镇
- 成文时间:2019年01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01月15日
- 标 题:滕州市龙阳镇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龙阳镇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通知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和运输秩序,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安监部门许可,经道路运输烟花、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取得公安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得举办大型燃放活动,禁止居民个人自行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批发企业连锁直营、专人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安全责任险,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零售网点超量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内不得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煤气灶、电水壶、煤炉、烤箱等可能引发火灾的生活用品,严禁在经营网点吸烟。严禁在零售网点外试放烟花爆竹。
三、各党总支、村(居)要立即行动,组织拉网式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四、派出所、安监、市场监管所、交警、交管、行政执法、供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调查、处理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的作坊和窝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按照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涉及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所有人员,应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六、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龙阳镇政府2033101、龙阳派出所2033110、龙阳镇安监办205789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