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133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姜屯镇
  • 成文时间:2018年08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08月01日
  • 标  题:姜屯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 效力状态:有效

姜屯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姜政发〔201842

各党总支、村: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广大居民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办理范围、缴费标准

1、任务目标: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1665人。

2、办理范围:凡我镇辖区内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缴费标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缴费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档次为100元和300元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档次为500元及以上的,缴费补贴为每人每年60元。重度残疾人及计生家庭户缴费补贴标准不变。

二、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20181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8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根据《滕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2010年制度实施时满45周岁(即1965年之前出生)的参保人,必须按年度不间断缴费,到60周岁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凡年龄满55周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且2010年制度实施时连续按年度不间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提前享受待遇。

四、工作方法

(一)收缴形式。以村为单位收缴,由各村会计统一收缴后,上交镇养老保险专户,同时保证信息和基金的完全一致。

(二)参保续费。各村以人社所提供的《2017年度缴费人员花名单》为参考,以村为单位进行填写参保人续费信息。

参保对象为2018年新参保人员,需填写《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新参保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份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奖惩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81日起到810日止,利用10天时间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活动期间督查科不定期到各村督查参保人员数、参保金额及完成任务情况;督查结果一天一通报,两天一调度;镇对工作不力的村,将通报批评。


                                 

二○一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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