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7-00495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官桥镇
- 成文时间:2017年05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7年05月22日
- 标 题:官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滕安监发〔2017〕23号文件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官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滕安监发〔2017〕23号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现将滕州市安监局《关于做好2017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滕安监发〔2017〕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2017年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安监中队(安监办),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2017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本次评估整改落实我市2016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动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由市安监局会同各安监办、各安监中队共同组织实施。
三、评估标准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评估要求。
1.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培训与考核记录等材料。
2.评判标准: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所参加的培训为职业卫生专项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
1.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培训与考核记录等材料。
2.评判标准:所参加的培训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
1.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审查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记录等;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情况。
2.评判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有效: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完整;培训内容中有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培训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与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参加培训人数合计占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的80%及以上。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要求实施职业卫生培训的,视为有效。
(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
1.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2017年度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材料,有新员工的用人单位还要提供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报告;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2.评判标准: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有效:所委托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中,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到可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实施类别的60%及以上;所覆盖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应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标准要求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视为有效。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
1.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2017年度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材料。
2.评判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效:所委托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覆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因素数的80%及以上。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
1.评估方法:资料审查时,审查2016-2017年度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劳动合同。
2.评判标准: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合同占到所审查合同的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有效:劳动合同或其附件等,有用人单位签章与劳动者确认的签字;合同告知应包括劳动者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与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进行了合同告知,且告知内容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视为有效。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
1.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一览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材料;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3个工作场所,审查用人单位的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2.评判标准: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效:有完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一览表;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工作场所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效。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工作场所中,60%及以上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视为有效。
(八)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
1.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的执法文书等相关记录文件。
2.评判标准:有接受专项或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执法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
四、评估材料准备
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的用人单位(见附件3),在各安监办(安监中队)的指导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2017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见附件1);
3.2017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2017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等过程性文件;
7.近3年(2015-2017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8.2017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9.近2年(2016-2017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10.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一览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1.2017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五、评估方法
2017年全市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以资料审查为主的评估方法。各安监办、有关部门安监中队要指导、督促企业按要求提供11项评估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上报材料复印归档留存,并填写《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各安监办、有关部门安监中队要按照成熟一家、评估一家的要求,6月底前完成一半以上企业的评估工作,8月底前全部企业完成评估工作,并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记录表》按行业报市安监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室、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室、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室。9月中旬,市安监局将分组对各镇街、部门职业病防治评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时将对各用人单位11项评估资料进行检查,并对部分用人单位现场抽查。
六、相关要求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是今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市安委会对各镇街、部门动态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要认真对照标准要求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完成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对评估企业逐个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执法检查,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对用人单位评估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于8月10日前整改复查完毕,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评估涉及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见附件3)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