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9870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东沙河镇
- 成文时间:2018年12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12月27日
- 标 题:关于印发《东沙河镇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东沙河镇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党总支、村,镇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东沙河镇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东沙河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沙河镇人民政府
2018年 12月24日
东沙河镇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全力做好我镇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全镇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滕州市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滕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全镇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严管燃煤污染
1.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在优先保障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方式,要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气源电源未落实的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牵头单位:新城镇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党总支)
2.加强散煤污染治理。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全镇范围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全面完成滕州市下达的推广民用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年度推广工作任务。完成散煤替代的区域,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环保所;责任单位:各党总支)
3.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在原清理取缔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新发现的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进行清理取缔,并防止清理取缔的燃煤小锅炉“死灰复燃”。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并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牵头单位:环保所、新城镇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党总支)
(二)狠抓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4.严格建筑和水利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管。所有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和施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水利施工工地的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八个100%”标准,并安装PM10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即施工区域100%围挡、裸土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场地100%洒水清扫、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运输车辆100%密闭运输、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各建筑工地和水利施工工地必须在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PM10在线监控,在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对施工区域进行全覆盖,并分别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市环境保护局联网。不具备“八个100%”标准条件和不安装PM10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的,即日起一律实施停工整治,并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现有工地已停工的,复工前必须实现规范管理;现有工地未达标的,要限期停工整改;新开工工地,未落实规范管理要求前不得开工。(牵头单位:新城镇管理办公室、水利站、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责任单位:有关党总支)
5.严格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治理。各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落实《滕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原料堆场周边必须设置围挡、防风抑尘网,或采用密封车间存放原料,并设置喷淋设施;搅拌系统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生产区域须设置排水沟系统,装卸物料时要采用自动喷淋或移动喷淋措施;进出车辆必须覆盖严实、清扫干净、无残料滴落;厂区必须安装PM10在线监控,厂区四角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要覆盖整个厂区,并分别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市环境保护局联网。(牵头单位:新城镇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环保所、有关党总支)
6.严格房屋拆除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房屋拆除施工发包单位(责任单位)要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扬尘控制和堆放、清除废弃物的具体措施,承诺使用合规的专用渣土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编制完成后上报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要制作公示牌,在拆除工地四周和出入口进行公示,标注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拆迁施工工地四角必须安装PM10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要高于建筑物2米,覆盖整个施工工地,并分别与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和市环境保护局联网。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拆除施工中应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并全程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严禁向下抛掷拆除产生的废弃物;遇有风力5级以上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由新城镇管理办公室通知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停止拆除作业;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和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牵头单位:新城镇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有关党总支)
7.严格市政、园林、公路工程扬尘治理。市政、园林、公路工程施工长度超过1000米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安装PM10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视频监控对施工现场全覆盖;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围挡,施工时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应采用洒水、吸尘措施;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辆,每千米施工段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并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牵头单位: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交管所;责任单位:各党总支)
8.加强城乡结合部裸露土地扬尘治理。对临时闲置土地、城乡结合部和其它区域的裸露地面,采用可降解材料、高密度抑尘网或人造草皮进行全覆盖,裸露超过三个月的要种植地被植物进行全部绿化。(牵头单位: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责任单位:有关党总支)
9.渣土运输扬尘治理。实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强化专业的渣土车辆经营公司管理,严禁“黄标车”参与渣土运输;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警示装置和GPS定位系统,与市综合执法局联网。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在车身四周位置,悬挂明显的施工项目单位标识牌(长0.5米,宽0.3米),接受社会监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符合渣土运输规定的车辆发放“准运证”,记录渣土运输车辆相关信息;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交警中队要联合卡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核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运输的渣土必须到规定的地点倾倒,不得乱倒乱抛;即日起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牵头单位: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责任单位:交警中队)
10.强化露天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开展常态监管和督导检查,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要求,全面清理积存在路边、地边、沟渠边、坑边等处的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等,并将京沪高铁、北辛东路、东木路、高速公路等沿线范围内划为秸秆堆放禁烧的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区域内严禁堆放秸秆,严禁露天焚烧,以此推动在全镇范围内实现全区域、全年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各党总支、村严防死守,确保在全镇范围特别是重点防控区域内,实现秸秆、杂草、落叶等全年禁烧目标。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牵头单位:农业办;责任单位:各党总支)
11.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行为集中、问题较多的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建立管理台账和销号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开采矿点,要依法及时处理。(牵头单位:国土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责任单位:派出所、有关党总支)
(三)加强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
12.执行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3-2018),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并有序推进铸造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环保所)
13.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企业物料运输应采用车厢密闭或覆盖。厂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轮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装卸过程中,应配备除尘设施,同时采取洒水喷淋措施。物料储存应采用入棚入仓储存,棚内设置喷淋装置。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上料系统应密闭运行,生产设备、废气收集、除尘收集系统应同步运行,确保废气有效收集效率。上料系统、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投入使用。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应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扬尘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堆场料场要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厂区路面硬化,采用防风抑尘网或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牵头单位:环保所;责任单位:有关党总支)
14.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以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凡未列入排查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坚决关停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炉窑。无环评审批手续或环评审批手续与企业实际建设不一致的工业炉窑,要立即停产,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关停取缔。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有环评审批手续但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炉窑,立即停产整治,通过改造提升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方式,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生产。(牵头单位:环保所;责任单位:经发办、有关党总支)
15.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分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项目清单,按照“动态清零”的原则,发现一起,处置一起。特别是对矿山开采、石子加工等扬尘污染严重、反弹严重的“散乱污”企业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管重罚。(牵头单位:环保所;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国土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经发办、派出所、供电所、各党总支)
(四)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6.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有机化工、石油化工、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责任单位:环保所)
17.加强VOCs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责任单位:环保所)
18.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排查。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责任单位:环保所)
19.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处理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责任单位:环保所)
20.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在加油站、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牵头单位:经发办;责任单位:环保所)
(五)实施柴油货车等移动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2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责任单位:交警中队、交管所)
22.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区域,责成整改。对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责任单位:交管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23.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黑加油站和黑移动加油车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物流车队和渣土车停放点等为重点,通过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开展对加油站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牵头单位:经发办、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交管所;责任单位:各党总支)
(六)严格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4.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水泥、焦化、砖瓦、医药(农药)生产企业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实行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及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其他企业,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错峰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11日。(牵头单位:经发办、环保所;责任单位:各党总支)
25.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老旧柴油车(国四以下标准的重型柴油运输货车)原则上禁行,重型载货货车禁止进出厂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责任单位:交管所、交警中队、环保所)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应急联动时,各部门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滕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单位:环保所、各党总支)
27.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辖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责任单位:环保所、各党总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各党总支负责人为成员的东沙河镇冬季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环保所。分管副镇长要亲自督导调度分管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达标标准,并加强指导督办和现场检查,确保抓好任务落实。各企业和排污者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严格考核问责。从组织科、纪委、督查科各抽调一名同志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发现的问题落实属地与镇直部门责任,对同一问题,凡发现1次整改不到位的,对责任单位全镇范围通报批评;2次整改不到位的,组织科、纪委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附:东沙河镇冬季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东沙河镇冬季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凡锋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魏 明 人大主席、关工委主任、工会主席
裴 伟 副镇长
梁志明 副镇长
梁 栋 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
朱 超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朱 杰 派出所所长
成 员:秦召玉 党政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王芳友 纪委副书记、纪委办主任、
督查室主任、机关效能办主任
张金彤 宣传科副科长
党金贵 经发办主任、旅服办主任
彭 鹏 重点项目办主任、招商分局局长
秦冠华 环保所所长
周传金 新型城镇化办公室主任、规划所所长
赵怀利 农业办主任
李文波 水利站站长
孙庆余 财政所所长
孙卓著 交警中队队长
孔 磊 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孙福斌 国土资源所所长
韩宜忠 交管所所长
杨国泉 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
赵军文 供电所所长
朱正磊 东沙河党总支书记
邓庆溪 堌堆党总支书记
陈传磊 吉山党总支书记
崔德庆 千庄党总支书记
许西远 小宫党总支书记
神芳梅 耿楼党总支书记
张 志 六合社区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环保所,梁志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