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260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柴胡店镇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01日
  • 标  题:滕州市柴胡店镇转发滕州市关于防火期内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柴胡店镇转发滕州市关于防火期内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通告

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我市进入新一轮森林防火期。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市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十个方面的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滕州市森林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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