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260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柴胡店镇
- 成文时间:2023年11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11月01日
- 标 题:滕州市柴胡店镇转发滕州市关于防火期内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柴胡店镇转发滕州市关于防火期内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通告
从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我市进入新一轮森林防火期。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市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十个方面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滕州市森林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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