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9-09081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柴胡店镇
- 成文时间:2019年09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9年09月29日
- 标 题:柴胡店镇人民政府“三秋”期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柴胡店镇人民政府“三秋”期间 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一、为建设生态柴胡店,促进秸秆综合利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玉米颗粒归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本通告。
二、本通告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秋收期间各田地、绿色通道及各交通道路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办事处及公安、司法、交通、供电、农机、环保等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广大村民具体贯彻实施,镇政府监督执行。
三、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四、禁止露天焚烧玉米秸秆、杂草等农作物秸秆。
五、各级要层层签订“秋收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实行秋收安全责任追究制,各办事处、村要全力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秋收安全保卫工作,镇机关包村人员和村两委要采取包点、包片的形式,做好三秋安全工作。
六、村庄、田地要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
七、严禁在公路上晒粮,破坏交通安全,否则给予经济、及治安处罚。
八、秸秆集中堆放场所内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应由经过培训的电工人员负责。要严格选用合格的绝缘导线和保险丝,设备应做良好的接地。严禁使用裸露线、破皮线、地爬线、拦腰线和挂钩线。电气照明灯具不得靠近可燃物,应选用防水、防火的灯头和灯罩。
九、凡进入玉米田地的机械,必须经过农机监理部门当年检验合格,拖拉机、柴油机、汽油机应安装合格的离心式防火罩。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安全常识,挎持有效的驾驶证或农机操作证。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相关土地承包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镇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发现放火并举报的有关人给予200元现金奖励,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举报电话:2282555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柴胡店镇党委、政府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