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9243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柴胡店镇
- 成文时间:2018年12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18年12月18日
- 标 题:滕州市2019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宣 传 提 纲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2019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宣 传 提 纲
一、参保范围:一是本市户籍居民;二是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三是在滕州市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
二、缴费标准:枣庄市规定:2019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重残人员、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滕州市级财政代缴。
在此基础上,我市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代缴范围,“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滕州市级财政代缴;“60(含60岁)—69岁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滕州市级财政承担50%;“农村一女、双女、独生子女伤亡病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由滕州市、镇(街)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符合代缴政策的居民需向本镇街扶贫办、民政、残联、老龄办、卫计部门申请、认定;最迟应于12月31日前进行缴费。
三、缴费时间:2018年11月1日—11月3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个人缴费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
四、缴费方式:一是到所在村(居)委会集中缴纳,务必索取缴费发票;二是到所在镇街人社所申报后,到银行缴纳、通过建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缴纳、通过农行网上银行或掌上银行缴纳;三是网上缴费(http://www. zzhrss.gov.cn /办事大厅—社会保险—居民医保缴费);四是“枣庄人社”手机APP缴费。
五、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父母至少一方在枣庄市范围内参加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待遇的,需持出生证明、户口页等相关资料到所在镇街人社所参保缴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能按照新生儿类别参保。
六、落户当年参保:在枣庄地区取得户籍当年、户籍从外地新转入我市、参军退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回原籍等情形,当年参保的,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七、学生参保: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参保缴费;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在本校参保缴费。
八、待遇变化:一是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目录,基药目录由520种扩大至685种;二是跨省异地就医可实现联网即时结算;三是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提高至65万元。
九、注意事项:
1、参保事项:务必保证本人参保信息真实完整,以便社保卡办理;参加职工医保的或在枣庄市内其他区参保的,不能在我市参保;转为职工医保、调离本市或死亡的,居民医保关系自动终止,已缴纳的保费按有关规定不予退还;续保的,原居民医保证继续有效,新参保的或需要更换的请到参保镇街人社所打印。
2、缴费查询:通过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枣庄人社”APP或到参保镇街人社所、市医保处查询个人缴费是否成功;由于个人基础信息有误(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缴费不成功的,将不能享受2019年居民医保各项待遇;缴费不成功的,务必于2018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页)到镇街人社所维护个人信息后办理相关手续。
3、特别提醒:超过2018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医保费(710元),且自缴费确认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咨询电话:5502879
滕州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201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