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1166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滨湖镇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18日
- 标 题:《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村庄规划(2023-2035年)》批前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村庄规划(2023-2035年)》批前公告
《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村庄规划(2023-2035年)》批前公告
2023年12月,滨湖镇人民政府委托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村庄规划(2023-2035年)》编制工作。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厅关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的通知》,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的要求,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等资源节约利用,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高效和生态空间整合,编制本规划。现对规划予以公示:
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落实上位,统筹安排;保护生态,绿色发展;优化布局,节约集约;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尊总民意,简明实用。
对村庄规划如下:
一、目标定位:“滨湖镇南部公共服务中心,以发展城乡融合一二三产业为特色的美丽宜居乡村。”
二、规模:规划至2035年,户籍人口约为3500人,970户左右。规划村庄用地总面积233.32公顷,其中耕地150.12公顷,林地2.25公顷,农业设施建设用地4.7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61.15公顷,区域基础设施用地10.20公顷,陆地水域面积4.82公顷。
三、村庄规划:依托望庄村区位条件和第二产业基础,发展壮大第三产业,打造滨湖镇南部公共服务与商贸服务中心,促进乡村振兴。盘活现状低效、停产的现状工业与仓储用地,逐步引导工业用地向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乡村振兴项目用地转型。
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公告日期: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2月19日
通信地址:滨湖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13561174369
滨湖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近期建设项目表
序号 |
项目类型 |
名称 |
位置 |
用地面积 |
投资规模 |
实施年限 |
项目层级 |
1 |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
滕州市滨湖镇 望重学校扩建 |
村庄南部 |
0.37 |
-- |
2024年 |
县级 |
2 |
文化广场建设 |
村庄中部 |
0.21 |
-- |
2024年 |
村级 | |
3 |
基础设施项目 |
山东华电滕州“光伏+”农(渔)光储互补智慧能源项目200MW工程(新能源“零碳”智慧中转站建设项目) |
村域北部 |
1.06 |
-- |
2024年 |
县级 |
村庄规划管制规则
一、农业空间保护
(1)本村内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41.81公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2)本村耕地保有量150.12公顷,不得随意占用耕地;确实占用的,应经村民小组确认,村委会审查同意出具书面意见后,由镇政府按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3)未经批准,不得在园地、商品林及其他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活动,不得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采矿、取土等活动。
(4)本村内设施农用地面积为0.17公顷,应按规定要求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并采取措施防止对土壤耕作层破坏和污染。
二、生态空间保护
保护村内林地、水域、自然保留地等生态用地,不得进行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做到慎砍树、不填湖。
三、建设空间管制
(1)农村住房
1)新建农村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村民宅基地建房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新建宅基地应体现传统滕州市民居特色,符合村庄整体景观风貌控制性要求。
(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建房。
2)村内供水由滕州市城乡供水管网提供,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站1处,房屋排水接口需向村民小组确认后再进行建设。
3)村级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公厕等基础设施用地及综合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民不得随意占用。
四、安全与防灾减灾
(1)村民的宅基地选址和农房建设须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区。
(2)村庄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规划为消防通道的道路,不准长期堆放阻碍交通的杂物。
(3)村庄广场、停车场、学校及幼儿园作为紧急疏散场地。
(4)防洪与河道管理
村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要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应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2)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3)设置拦河渔具;
4)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废液等污染水体的物体;
5)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渣土、垃圾等;
7)棚盖河道、行洪沟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采砂、取土、淘金;
2)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爆破、钻探、打井;
4)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5)在河道滩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构)筑设施;
6)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7)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
8)占用护堤绿地、采伐护堤护岸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