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457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2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26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4〕008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4〕008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4008

当事人名称: 滕州市奥兴板材厂

投资人:苏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地址: 山东省滕州市大苏庄村东首1600

202412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12230时枣庄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你单位生产胶合板,建有调胶、施胶、热压工序,你单位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应当采取调胶、施胶、热压工序停产的措施,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施胶工序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226日你单位经理苏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情况;

2.20241226日由你单位经理苏晏签字确认的查封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单位施胶工序正在生产的情况;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1份,证明执法人员及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施胶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5日(时间从20241226日起至2024123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的施胶设备就地形式存放于滕州市奥兴板材厂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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