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457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19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4〕00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4〕003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4〕003号
当事人名称: 枣庄佳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令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地址: 山东省滕州市洪绪镇团结村
2024年12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6日0时枣庄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你单位应采取调墨、供墨、印刷工序停产、制袋机停产的措施,但经用电监控发现你单位2024年12月18日8点30分-10时45分期间印刷工序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9日你单位经理彭守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等情况;
2.2024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经理彭守永签字确认的查封现场笔录1份、用电证明材料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12月18日8点30分-10时45分期间印刷工序正在生产的情况;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1份,证明执法人员及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配电柜、印刷机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5日(时间从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的配电柜、印刷机设备以就地形式存放于 枣庄佳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