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4569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18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4〕第00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4〕第001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4〕第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滕州市南沙河宏森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
地址(住址): 滕州市南沙河镇冯西村村西
现场负责人: 朱** 职务: 员工 联系方式: 135*******
2024年12月18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6日0时滕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4年1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打磨、组装(钉装)工序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以及受托人经你单位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 2024年12月18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违法的事实、查封的依据、查封的内容等情况;
3. 2024年12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单位违法的事实的情况;
4.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主体地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依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 1台(套)配电箱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十日(时间从2024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查封的 1台(套)配电箱 以 就地形式 存放于 滕州市南沙河宏森家具厂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4 年 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