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4-0200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2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26日
  • 标  题:2024年度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2024年度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事项分类

1

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12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部门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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