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968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30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滕环查(扣)〔2023〕第007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滕环查(扣)〔2023〕第007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决定书
滕环查〔2023〕第00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东诺兰卡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闵**
地址(住址): 滕州市洪绪镇东张楼村北104国道至龙庄路路南
现场负责人: 王** 职务:办公室主任联系方式:138********
2023年12月28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下料、机加工等工序存在生产迹象,有生产产品,经调阅山东省污染源智能监管系统发现你单位2023年12月27日、28日“风机收尘”设备生产,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的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12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件,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及受托人经你公司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2023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下料、机加工等工序存在生产迹象,有生产产品的情况;
3.2023年12月28日执法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枣庄市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的规定,依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下料机两台、封边机一台、雕刻机一台及排孔机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原地),查封期限为30日(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7止)。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3 年 12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