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918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2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8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滕环查(扣)〔2023〕第004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滕环查(扣)〔2023〕第004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决定书

滕环查〔2023〕第00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滕州市祥源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

地址(住址):滕州市鲍沟镇东宁村

现场负责人:朱** 职务: 经理 联系方式:136********

2023122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单位20231223日至20231225日期间进行了销售产品水泥,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二级响应停止公路运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3122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件,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及受托人经你公司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202312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单位20231223日至20231225日期间未停止公路运输情况;

3. 20231227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单位单位20231223日至20231225日期间未停止公路运输的情况;

4.枣庄市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的规定,依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查封你公司袋装水泥下料口3个及磨机一台,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原地),查封期限为30日(20231227日至2024125日止)。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3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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