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91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2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5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滕环查(扣)〔2023〕第00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滕环查(扣)〔2023〕第003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3〕第3


滕州市永信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

地址(住址):滕州市级索镇级西路99

现场负责人: 刘**  职务: 经理 联系方式:183********

2023122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31225日碳化硅微粉生产线正在生产,酸洗、烘干、筛松等工序正在作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122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适格主体身份;

2. 202312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酸洗、筛松、烘干工序正在作业的情况;

3. 2023122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酸洗、筛松、烘干工序正在作业的情况;

4.202312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酸洗、筛松、烘干工序正在作业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送达地址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的规定。依《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 酸洗池、烘干机、筛机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1225日起至202412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酸洗池、烘干机、筛机就地存放于滕州市永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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