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898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2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6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滕环查(扣)〔2023〕第002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滕环查(扣)〔2023〕第002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决定书

滕环查〔2023〕第002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枣庄佳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

地址(住址):滕州市洪绪镇团结村

现场负责人:彭** 职务:经理联系方式:130********

2023122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单位印刷生产线及封箱胶带生产线正在生产,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的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3122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件,证明你公司适格主体身份及受托人经你公司授权代理事项等情况;

2.202312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单位印刷生产线及封箱胶带生产线正在生产的情况;

3. 2023122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单位印刷生产线及封箱胶带生产线正在生产的情况;

4.20231225日执法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枣庄市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告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的规定,依照《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查封你公司印刷机一台及涂布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原地),查封期限为30日(20231225日至2024123止)。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3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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