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3-0010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8月1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8月17日
- 标 题: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滕环查(扣)〔2023〕第00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滕环查(扣)〔2023〕第001号)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滕环查(扣)〔2023〕第00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管**、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管**370***************
管**3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管**、管**
地址(住址): 滕州市柴胡店镇簸箕掌村村西
现场负责人: 管** 职务: 无 联系方式: 18*********
2023年8月1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柴胡店镇簸箕掌村西头管**、管**父子在自用宅基地院内利用地埋式沉淀池存放大量废机油,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涉嫌存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管**、管**父子未办理危险废物收集资质,在自用宅基地院内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废机油;以及执法人员征用柴胡店镇环卫车辆将管**、管**父子宅基地西侧地埋式沉淀池将存放的废机油抽取到吨桶的情况;
2. 2023年8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25张,证明管**、管**提供的两部手机微信软件内存有非法经营处置废机油过磅单的情况;
3.2023年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管**、管**父子收集、贮存废机油并出售的情况;
4.2023年8月16日执法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管**、管**父子见证废机油抽取情况,废机油过磅等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采样资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管**、管**滕州市柴胡店镇簸箕掌村村西宅基地地埋式沉淀池内废机油以及存有重要违法证据的两部手机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执法人员将管**、管**滕州市柴胡店镇簸箕掌村村西宅基地地埋式沉淀池内废机油抽取到六个吨桶中以异地方式存放于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危废暂存库;管**、管**父子存有重要违法证据的两部手机以异地方式存放于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