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02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1月2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1月26日
- 标 题:山东龙烨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龙烨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1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4375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