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01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2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29日
- 标 题:山东鲁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鲁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鲁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木石镇)
经查,接省督察转办件,2021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1〕8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21〕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鉴于你单位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并通过专家验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