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2-0001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2月0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07日
- 标 题:滕州市东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东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东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鲍沟镇)
经查,2021年10月1日,我局本单位委托山东双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测,2021年10月8日收到检测报告显示:北厂界(昼)75.5dB(A),标准值为60dB(A),超标15.5dB(A),厂界噪声超标,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1〕1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375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