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237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9月1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9月16日
  • 标  题: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地址:滕州市滨湖

经查,20218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利用江河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9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1126号)《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18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62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6.25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2.87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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