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20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8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8月13日
- 标 题:滕州市锐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锐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锐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姜屯镇)
经查,2021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噪声进行人工检测,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未实行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1〕11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21〕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75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