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18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7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7月16日
- 标 题:山东省滕州监狱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省滕州监狱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省滕州监狱:(地址:滕州市鲍沟镇)
经查,2021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并提取东墙外排口水样一份,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55mg/L;氨氮:15.1mg/L,(一般区域标准:COD:60mg/L;氨氮:10mg/L),外排废水超标,并且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1〕8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21〕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21年7月12日你单位递交了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1.5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