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158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7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7月13日
- 标 题:滕州三顺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三顺食品生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三顺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木石镇)
经查,2021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违规设置排污口,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1〕8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21〕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