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064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3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3月05日
- 标 题: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地址:滕州市级索镇)
经查,2020年11月25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1〕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2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5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