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05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2月2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2月26日
  • 标  题:山东鑫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鑫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鑫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鲍沟

经查,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私自设置排污口,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水质监测报告》、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1年1月14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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