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1-0004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2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1月22日
  • 标  题:山东国正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国正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国正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木石镇)

经查,2020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污水并且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6666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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