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39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9月1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9月10日
  • 标  题:滕州市洪绪新佳塑业制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洪绪新佳塑业制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洪绪新佳塑业制品厂(地址:滕州市洪绪镇

经查,2020年7月30日,生态环境部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注塑工段废气处理设施为单一UV光解,现场未使用,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0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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