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387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9月0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9月08日
- 标 题:滕州市兆凯木材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兆凯木材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兆凯木材加工厂:(地址:滕州市张汪镇)
经查,2020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0〕7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并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叁仟元(¥3,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