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37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8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8月05日
- 标 题:滕州市浩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浩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浩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恒源北路)
经查,2020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塑料编织袋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0〕6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2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闵凡清个人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闵凡清个人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