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1361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7月1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7月13日
- 标 题:山东佳盈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佳盈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东佳盈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洪绪镇)
经查,2020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固体废物委托无相应处置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七条“固体废物可以回收利用的,应当自行回收利用;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回收利用或者无偿提供给有能力的单位利用。……禁止将固体废物委托无相应处置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20〕5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贰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202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