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星瀚橡塑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龙泉街道刁庄工业园)
经查,你单位从事塑料编织袋生产加工,2010年1月份开工建设,2010年7月份投入生产,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最近一次停产日期是2018年8月10日,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146号)、《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9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处以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 。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贰拾万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