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517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9月2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09月26日
  • 标  题: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地址:滕州市杏坛路181

经查,你单位两用型冷水机组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建设监测平台并且有《关于督促办理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信访举报问题的通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的规定,我局于20188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9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55号),你单位“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关于环保局行政处罚异议的陈述报告”已于2018822日收悉,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以罚款20万元,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以罚款3万元,合并处以罚款23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贰拾叁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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