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荆庄街19号)
经查,你单位一期煤场煤棚未完成建设,煤场未密闭,并且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9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54号),你单位“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关于一期煤场煤棚未完成建设的处罚申诉”已于2018年8月20日收悉,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免除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万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陆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