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昌华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滕州市南沙河镇):
经查,你单位2018年9月2日,铸造车间内有一个沙箱有青色烟气冒出,电熔炉有余温。铸造车间已建设1套布袋除尘器,收集管道已建设完毕,但移动式集气罩未建成,电炉除尘器未建成。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2018年9月7日你单位收到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122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74号),你单位于9月8日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书》,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限期30日内完成环保竣工验收,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前不允许投入生产;
(二)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叁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