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4755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9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09月20日
  • 标  题:滕州市羊庄好娃子童车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羊庄好娃子童车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羊庄好娃子童车厂(地址:滕州市羊庄镇)

   经查,你单位从事铁质童车生产加工,2009年开工建设,2014年下半年投入生产,最近一次生产日期是20187月份,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西南侧村内的酸洗车间无任何环保治理设施,酸洗池东侧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内呈酸性的生产废水是从你单位酸洗池内排出,我局监测站人员现场在该沟渠内提取的生产废水经检测,数据为:PH<2COD:570mg/L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9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100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58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 

(二)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叁拾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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