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腾龙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洪绪镇龙庄村)
经查,你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108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62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伍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