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4510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9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09月18日
  • 标  题:滕州市恒昕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恒昕玻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恒昕玻璃有限公司:(地址:鲍沟镇西皇甫村北玻璃产业基地(西区)

经查,你单位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且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并且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构成了“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且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9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11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64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印刷工序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综上,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印刷工序恢复原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捌万元(¥8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捌万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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