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450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9月1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09月17日
  • 标  题:滕州市中天鸿岳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中天鸿岳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中天鸿岳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木石镇):

   经查,你单位院内存有物料,未配套建设洗车台、防风抑尘网及喷淋设施,且2018822日晚9点,你单位将工业固废气化渣丢弃至滕州市北韩村石料厂。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9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99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57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料场使用,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肆万元(¥40000.00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止料场的使用; 

(二)对你单位共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万元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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