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18-13023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 成文时间:2018年08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08月27日
  • 标  题:滕州市向前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向前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州市向前轮胎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滕州市经济开发区

经查,你单位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构成了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8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环罚告字〔201892号)及《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滕环罚听告字〔201852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和听证的申请,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履行方式和期限:(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贰拾万罚款上缴至滕州市财政局罚没款规定的代收银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滕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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